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被告 陳秀廷
5號劉文猷
巷1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