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被告 陳桂豐
余聲堂 黃桂屏 余能煇 湯婷蕙 吳意珠合象資源回收行吳意珠即長洪行合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兆明人被告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意珠被告和象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意珠被告 鍾兆洪
兆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芳淵 人被告 鍾兆湘
2巷12號 戴鳳南辰威實業社辰威興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戴鳳南
2巷12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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