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71號上訴人 龍波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aworskiTomaszWojciech(龍波)上訴人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BrownBrentThomas( 部蘭特伯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