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號上訴人 劉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梁家昊 律師 李佳玟 律師被上訴人 施金秀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
吳奕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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