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8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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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57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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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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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胡喬安胡亞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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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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