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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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郭偉成
債務人 陳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9,042元
113年11月13日
清償日
11.71%
2
2,722元
113年11月13日
清償日
13.46%
3
24,432元
113年11月13日
清償日
14.71%
4
58,552元
113年11月13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