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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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 吳俊達

相對人 陳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欄編號1中關於「8,5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3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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