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光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光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光燦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99年6月14日│99年9月14日│98年7月15日│99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7號│第187號│第187號│第32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203號│100年度簡字第203號│100年度簡字第203號│100年度簡字第4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203號│100年度簡字第203號│100年度簡字第203號│100年度簡字第49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6日│100年4月26日│100年4月26日│100年5月3日│├─┴────┼──────────┼──────────┼──────────┼──────────┤│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25號│第2325號│第2325號│第2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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