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0號
聲請人永勝帆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三年催字第八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克昌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陸萬陸仟元│0000000│││││限公司永和分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