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 吳金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秀豐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 吳金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秀豐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