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63號聲請人威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威晟國際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7年11月30日│31,907元│ND0000000│││有限公司│懷生分行││││││吳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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