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15號聲請人聯安診所法定代理人 鄭乃源 訴訟代理人 馮志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康新室內裝修│華南商業│107年12月│9,000元│PD0000000│││設計工程股份│銀行圓山│30日│││││有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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