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00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妙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金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林妙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