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洪金城 被告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孫文玲 人被告 林而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