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黎依庭黎芳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預納郵務送達費之規定,據實陳報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
二、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三)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清償期)。
三、詳加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前,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協議內容、每月還款金額、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已償還金額、毀諾原因、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時點及具體證明。
四、具體表列「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釋明目前在外租屋(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號6樓B室)之原因,及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
六、詳加說明債務形成原因、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聲請人配偶之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陳報是否有具體訴訟案件及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如有,應陳報其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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