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421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饒忠山 法定代理人 饒鴻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張饒明香
饒清政 陳 饒桂香 饒蘭香 饒德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七十年度執字第一七八六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本院70年隴執丙一字第31682號函就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前開函文所載強制執行事件,乃為本院70年度執字第1786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故原告後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就訴之聲明更正為本院70年度執字第1786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此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核原告所為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饒奇 兼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落在原告(原名祭祀公業饒忠山)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故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饒奇兼 有所糾紛,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於70年間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70年度執字第178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且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亦於70年9月2日依本院70年隴執丙一字第31682號函辦理系爭土地之查封登記,而該強制執行程序迄今仍未終結。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於81年12月23日業已就上開事件和解,並簽訂房屋讓渡契約書,由原告給付新臺幣90萬元予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則將系爭房屋讓渡予原告承受,並同意撤銷上開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且雙方亦於房屋讓渡契約書第3條約明「乙方(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向法院聲請執行事件乙方自行撤銷並不得請求訴訟費之事」;又原告於承受系爭房屋後,依約於82年4月16日拆除該房屋,並在系爭土地上重新興建房屋,故本件業已發生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得訴請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並聲明:本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所聲請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業已發生消滅事由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苗栗縣頭份鎮公所函文、苗栗縣政府函文、被繼承人饒奇兼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告之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房屋讓渡契約書、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拆除執照(82栗建管拆字第62號)、門牌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函送系爭土地之囑託查封相關資料(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本院101年4月24日新院千文檔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本院70年度執字第1786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宗保存簿(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67號卷,第38頁、第55頁至第62頁)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對原告所執之執行名義,業經兩造達成和解而告消滅,已如前述,則被告之被繼承人饒奇兼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持執行名義,即已無從請求執行,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本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