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憶如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所為之98年度簡上字第66號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憶如聲請再審,雖提出刑事再審狀,然並未依法檢附原確定判決即98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之繕本及相關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屬不可補正情形,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既違背聲請再審程序,顯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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