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美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更生方案履行.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身體狀況差,被老闆放無薪假,所以四處打工,目前負擔大兒子 許勝傑 教養費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房貸13,000元、更生方案清償款16,498元,共將近35,000元,負擔沈重。且女兒 許芳容 已結婚,小兒子 許瑜升 畢業、退伍後目前工作雖穩定,惟須繳交就學貸款。配偶 許文華 年近60歲,四處打零工,聲請人實已無法負擔1個月繳一次更生方案清償款,故聲請本院將更生方案調整為
3個月繳一次清償款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程序終結後,只有履行問題,無再開更生程序重訂更生方案之問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成立後之生計變差,如屬不可歸責而有延期清償或困難免責等法定事由,則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或為免責之裁定(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意旨參照)。末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查債務人王美鑾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復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9號裁定認可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該裁定於99年6月23日確定,更生程序已終結。債務人另於100年6月28日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0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3個月暫免繳納更生方案清償款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四、次查,債務人聲請本院將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由每月給付變更為每3個月給付,且無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真意(見本案卷第20、25頁);惟更生程序終結後,只有履行問題,無再開更生程序重訂更生方案之問題,則債務人聲請本院重訂更生方案給付方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債務人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尚可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或為免責之裁定;倘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亦得再行向本院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