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白德村
被 告 王安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安誼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遷讓返還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另請
求已到期之租金,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