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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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文凱 上列聲請人與 黃琼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琼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請陳明請求利率為何(是否為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9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請陳明如聲請狀附表所示本票78紙之提示日各為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