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欣璉 上列聲請人與 楊正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告返還借款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或被退件之信封封面影本,若為後者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或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率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按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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