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卓琮翰 上列聲請人與 王濟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2.345%」,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45)。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