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 孫宗凱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王思親 被告 左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6號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6號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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