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薛太原 原告薛在我原告 薛祈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觀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8,7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
┌───────┬────┬─────┬────┬─────┐│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之應│價額(新臺│││)│新臺幣:元│有部分│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澎湖縣○○鄉○│184.06│3,000│4分之3│414,135││○○段000地號│││││├───────┼────┼─────┼────┼─────┤│澎湖縣○○鄉○│207.63│3,000│4分之3│467,168││○○段000地號│││││├───────┼────┼─────┼────┼─────┤│澎湖縣○○鄉○│558.85│3,000│4分之3│1,257,413││○○段000地號│││││├───────┴────┴─────┴────┴─────┤│合計:2,138,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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