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游昇輝 現於高雄.原告 游福貴 原告 杜光華 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花東供電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劉嵩山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3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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