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美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李美花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李美花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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