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243號聲請人乙0000000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新民當舖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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