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 謝伍村
謝隆雄 被告 謝財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原告暫估面積60㎡=5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