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債權人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啟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淼森 即駿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