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杰霖 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4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4年1月15日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楊杰霖,並由其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於104年1月23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而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於法定期間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條文,其上訴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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