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黃慶秀 被告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郁 被告 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797㎡)、778-1地號(面積36㎡)、778-2地號(面積27㎡)土地(權利範圍均為萬分之47,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9年9月10日以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新專字第032860號設定登記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8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均予以塗銷,惟系爭土地之價額為505,518元【計算式:〈系爭7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31,000元/㎡×797㎡×47/10,000〉+〈系爭778-1、778-2土地公告現值50,000元/㎡×(36+27)㎡×47/10,000〉=490,713元+14,805元=505,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5,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