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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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O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惠銘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25元(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59,300元×上訴人之應繼分1/4=14,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