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陳偉鴻 被告 林佳亮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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