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同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同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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