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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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乙○○間因離婚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李瓊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