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乙○○間因離婚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李瓊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應瑞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