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翊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翊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