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威嘉選任辯護人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威嘉(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至112年3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3月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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