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嘉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4087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遺棄屍體犯行,否認殺人、凌虐兒童等犯行,惟依證人乙○○、丙○○、 許雅婷 、彭○惠、彭○銘、許○英、黃○程等人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86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犯後尚故意隱匿被害人屍體等相關證據,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2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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