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 陳美瑛 即陳鐿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6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5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5年7月21日起至125年7月21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3,128,0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2月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苑裡鎮│社柑││2178││3455.17│70分之1││├─┼───┼────┼───┼──┼────┼─┼──────┼────┼──────┤│2│苗栗縣│苑裡鎮│社柑││2179││3339.5│70分之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736│同上土地│苗栗縣苑│集合住宅│第四層:119.03│陽台:13.16│全部│含共同使用社柑段││││社柑段21│裡鎮山柑│、鋼筋混│合計:119.03│││771、774建號之││││78地號│里10鄰山│凝土造││││應有部分。│││││柑110之││││││││││8號4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