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2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