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14號聲請人 楊秀文 相對人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1月13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成立內容所載:「本案資方(即相對人)積欠勞方 呂菁芬 等11人(含聲請人)工資,自108年6月份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詳如附件)均為給付勞方(含聲請人)工資,經調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8年11月22日前先行給付勞工(含聲請人)每人新臺幣2萬元正,剩餘積欠工資則於108年12月5日給付結清。
」之內容中,關於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結算至108年10月31日工資新臺幣6萬6,375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6,375元,並應於同年11月22日前先給付2萬元、其餘積欠工資則於同年12月
5日給付結清。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8年11月13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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