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吳重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金愛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
權部、他項權利部及設定義務人、債務人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1490││165.66│全部│李金愛│├──┼───┼────┼────┼────┼────────┼─┼─────────┼──────┼──────┤│002│南投縣│名間鄉│北松嶺││1502││273.53│全部│李金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