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29號
原告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上列原告與被告酒妃視聽歌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