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請人即被告 鄧翰陽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翰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鄧翰陽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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