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066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務人 黃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