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06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陳儀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