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二年沙簡上字第二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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