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凃福鎮
歐秀月 被告 胡永豪
張銘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雅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即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葉乃瑋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