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右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右融前於民國101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為警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以101年度毒聲字第
46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1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報請停止戒治,於102年6月21日停止戒治,予以釋放,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35公克,檢驗後毛重0.327公克),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出具之檢驗報告1紙可證;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