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59號聲請人即被告 萬明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被告在裡面(指在羈押處所內)沒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因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及102年07月10日涉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行,且經被害人指述遭竊經過,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曾於96年間、97年間、97年間,3度因竊盜案件,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且均執行完畢,於101年間,又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另案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9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竟又於101年10月13日、10
2年07月10日,分別犯本件2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竊盜罪之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08月13日起執行羈押。查被告於本件所犯2次竊盜罪嫌前,即有上開竊盜前案,於本件101年10月13日所犯竊盜罪後之101年11月19日,另涉嫌竊取他人之自用小客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3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後又於102年07月10日犯本件第2次之加重竊盜罪嫌,可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足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之必要性。被告聲請意旨以其在裡面(指在羈押處所內)沒錢云云,與本件羈押之原因之存否無涉,並非使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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